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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喜峰:争端的构成和本质:“南海仲裁案”第1项诉求及其管辖权裁决评析

[ 发布时间]: 2016-03-23 [ 来源]: [ 阅读]:994次

(原文载于《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2期。)

摘要:争端的构成和本质,不能仅依赖于当事方的论点,需要仲裁庭客观确定。结果一致性不是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确定的属事范围,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固有限制。领土主权争端,即使仅为附带性或辅助性的,也不应作为规避管辖权限制的合法理由。“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争端定性明显忽视了争端的构成标准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1款的限制。仲裁庭只能审议菲律宾所提及的法案或文件本身,而不是中国在南中国海的全面主张。海洋权利资格并不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规定。中国在南中国海海洋权利资格其他法源的效力,本身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事项。仲裁庭只能将此认定为一项事实,并且承认中国的主张符合历史性权利规则,有限考察历史性权利规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特定条款相重叠和冲突的关系。谨慎的反思和自谦或可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仲裁庭建立与当事国的互信和支持,反之只能使其进退失据。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 争端的构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事管辖权 历史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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