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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张国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毛里求斯仲裁案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4期;

[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 阅读]:1963次

【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第4期

【摘要】 2015年3月18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而组成的仲裁庭公布了"毛里求斯诉英国海洋保护区案"的仲裁裁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提起的仲裁具有强制性但是其受案范围应受限制条件约束。仲裁双方存在争端是"强制性仲裁"受案范围的前提,仲裁双方存在的争端必须是法律争端。判断仲裁双方争端是否属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需厘清表面争端与实质争端的区别、整体争端与部分争端的区别。主权对"强制性仲裁"受案范围的影响举足轻重,主权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中发挥不同作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向仲裁庭提起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其仲裁请求理应被依法驳回。

【关键词】强制性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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