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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渔业协议”(20130410)

[ 发布时间]: 2013-04-11 [ 来源]: [ 阅读]:2972次

“台日渔业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一、本协议旨在维持东海之和平稳定,推动友好及互惠合作,致力于专属经济海域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并维持渔业作业秩序。

二、(1)关于东海之北纬27度以南海域,为致力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并维持渔业作业秩序,基于该海域有必要尽速建立具体措施之共识下,本协议适用于下列所揭各点依序以直线连结支线段所围成之专属经济海域(以下称为协议适用海域)。

(a)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b)北纬27度、东经122度30分

(c)北纬24度46分、东经122度30分

(d)北纬24度49分37秒、东经122度44分

(e)北纬24度50分、东经124度

(f)北纬25度19分、东经124度40分

(g)北纬25度29分45秒、东经125度20分

(h)北纬25度30分、东经125度30分

(j)北纬25度32分17秒、东经125度30分

(j)北纬25度40分、东经126度

(k)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l)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2)协议适用海域中下列所揭各点依序以直线连结之线段所围成之海域,鉴于其渔业现状复杂,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且为维持渔业作业秩序之特殊需求,划定为特别合作海域。

(a)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b)北纬26度20分、东经125度30分

(c)北纬25度32分17秒、东经125度30分

(d)北纬25度40分、东经126度

(e)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3)两会向各自有关主管机关请求,基于以下原则,就特别合作海域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与维持渔业作业秩序,尽力予以支持。

(a)台湾与日本(以下称双方)之渔业从业人员基于友好及互惠合作之作业应获最大限度之尊重。

(b)为营造双方渔业从业人员间避免发生纠纷之渔业环境,尽最大限度之努力。

(c)关于在特别合作海域作业之相关具体事项,将于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设置之台日渔业委员会协商。

(4)两会为避免因过度开发而危害海洋生物资源之维护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在本协议适用海域中,于下列所揭各点依序以直线连结之线段所围成之海域,对于台日双方渔业从业人员,为使己方之渔业相关法令不适用于对方,应各自请求相关主管机关,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双方相关法律措施。

(a)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b)北纬27度、东经122度30分

(c)北纬24度46分、东经122度30分

(d)北纬24度49分37秒、东经122度44分

(e)北纬24度50分、东经124度

(f)北纬25度19分、东经124度40分

(g)北纬25度29分45秒、东经125度20分

(h)北纬25度30分、东经125度30分

(i)北纬26度20分、东经125度30分

(j)北纬26度30分、东经126度

(k)北纬27度、东经126度20分

(5)两会鉴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及合理利用,并维持渔业作业秩序之宗旨,基于友好及互惠合作,就双方关切之海域持续协商。

三、(1)两会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设置“台日渔业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2)委员会由两会各自之代表或其代理人各2名委员加特别委员组成。

(3)委员会讨论以下事项,将其结果列为会议纪录。两会将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通报各自之有关主管机关,分别请求有关主管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内容得以实施。

(a)为确保协议适用海域不受过度开发而危害海洋生物资源之维护而合作之相关事项;

(b)为确保协议适用海域之渔船航行及作业安全而合作之相关事项;

(c)关于在渔业领域合作之其它事项;

(4)两会各自之代表或代理人,可召集会议,邀请具专业知识之有关机关之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5)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会1次,轮流在台北及东京举行。两会认为有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6)委员会视需要,得与渔业相关民间团体共同开会。

(7)委员会所作决定,需经全体出席委员一致同意。

四、本协议之所有事项或为实施而采取之措施,均不得认为影响双方具权限之主管机关有关海洋法诸问题之相关立场。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倘两会之任一方于6个月前将拟终止本协议效力之意思以书面通报他方而终止本协议,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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