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题主线,以3项规划计划为切入点做好系统谋划,以7项制度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以六大项目为抓手带动整体工作,以3个能力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升能力,协调推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监测评价工作,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系统谋划“十三五”工作
编制3项重要规划计划。深入落实《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制订2016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计划;系统谋划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发展,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总体布局及发展思路研究,编制《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十三五”规划》和《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十三五”规划》。
二、深化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修订。全面梳理海洋环保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提出废改立的相关意见;配合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尽快印发海洋应急快速监测等技术规范,同时推进海水水质、沉积物质量标准规范修订,加快卫星遥感、倾倒区
选划、实时在线监测、新型污染物应急监测等重点标准立项和业务化研究。
抓好7项重点制度建设。完善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方法体系,出台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的意见,探索推进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制度,沿海省级海洋部门结合实际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生态补偿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赔偿,辽宁、天津、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加快推进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开展面向沿海各级政府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研究。
三、推进六大重大项目工程建设
开展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全球立体观测监测工程3项重大项目前期预研;各省级海洋部门和各分局要建立本地区修复整治项目库,推进一批修复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力争年底前实现8个子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建立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构建多源监测、数据传输、信息处理、评价分析、综合管控相结合的全流程体系;筹备第3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和海洋生态专项调查。
四、夯实能力建设基础
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省级海洋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升重大海上溢油监视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遥感监视、视频监视、溢油跟踪预警等方面建设等。
五、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加大对24处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扶优扶先”支持政策,构建“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完成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已划定生态红线的省(区、市)加强常态化监视监测;新建一批海洋保护区,做好各级海洋保护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等。
六、严格实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强化海洋工程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海洋部门要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禁止在重点海湾、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等区域围填海;各分局要结合海洋督察制度实施,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提升海洋环境审批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海洋环境行政审批责任制,完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规则和审查要点;组织开展国家海洋工程专家库实施情况评估,完善专家库管理平台;继续开展海洋工程报告书质量评估工作,出台报告书质量评估评分标准;做好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清理的后续衔接工作,启动新一批正式倾倒区报批工作。
七、深化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做好年度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6大类监测任务;优化国家监测布局,强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监测;严格监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人员培训交流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实验室制度,推进中美海洋垃圾防治姊妹城市合作,组织开展海洋微塑料监测试点工作等。
强化海洋环境信息管理与服务应用。创新信息发布机制,开发“互联网+”信息产品及发布平台,进一步丰富海洋环境信息产品体系,组织编制《2000年~2015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等。
八、做好海洋生态环境应急响应工作
完善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完善赤潮(绿潮)海洋环境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开展各级海洋核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等。
加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溢油应急工作。各分局要监督石油企业定期开展生产设施、储存设施和输油管道的溢油风险排查;开展遥感监视、视频监控、船舶监视相结合的海上油田溢油监控;健全完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工作机制等。